学校公告

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

作者:攀枝花市外国语学校   发布时间:2016-02-25   访问量:3043

攀枝花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评选和表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深入推进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激励我市广大中小学班主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评选范围为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现任班主任教师。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每2年评选一次,凡当选过往届攀枝花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的教师不再重复参评。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攀枝花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良好。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遵守《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 “十禁”、“十要”》和《攀枝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禁”补充通知》。

2.有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和方法,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教学成绩突出。所带班级成绩在县域内同年级名列前茅,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县域内同年级名列前茅或提升幅度较大,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和学生、家长、社会的肯定。

3.教育管理能力强,注重德育工作研究,注重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善于学习,认真总结班主任工作经验,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班级管理及工作办法,在学校和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含5年)或累计8年以上(含8年),且为现任班主任。

5.曾获得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6.传帮带作用发挥好,示范辐射能力强。在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或在帮扶支教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评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            

                               第三章  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评选和表彰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师德为首、能力为重;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3.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4.民主集中、程序有效。

第六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各县()教育局、钒钛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学校在完成“公布评选办法、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得票数必须过半)、集体研究、基层公示(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等程序后,将候选人材料上报市教育体育局,由市教育体育局组织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经市教育体育局党委研究确定,人选在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攀枝花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荣誉称号。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享有以下权利:

        1.评优选模、评职晋级、评选上一级优秀班主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优先参加市内外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3.获得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应履行以下义务:

        1.做好师德师风的表率。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教师奉献、友爱、互助、发展的职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做好教育教学的示范。坚持教育教学一线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积极承担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示范课、观摩课等教学任务。

3.做好教育科研的引领以及终身学习的榜样。

4.做好青年教师的导师和教学交流的模范。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讨、送教下乡、教师培训、讲座辅导、对外交流等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

      5.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本校安排的临时任务。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交流和培训,为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成长搭建平台,不断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   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市教体局批准,取消其“十佳班主任”称号,收回相关证书:

        1.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处罚的;

        2.不认真履行义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在评选“十佳班主任”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一条  评选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领导指定等形式,代替民主推荐。

        2.不准以领导圈阅、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决定。

        3.不准个人决定“十佳班主任”推荐人选,个人改变集体研究确定的“十佳班主任”推荐人选。

        4.不准在“十佳班主任”评选工作中任人唯亲、私下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产生的全市中小学“十佳班主任”评选结果,不予批准,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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