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专栏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讲提纲

作者:李建伟   发布时间:2016-11-18   访问量:2213

    一、两部法规修订的背景情况

(一)两部法规的地位

(二)修订两部法规的必要性

(三)修订的简要过程

二、两部法规修订的亮点

(一)《准则》的五个亮点

●紧扣廉洁自律

●坚持正面倡导。

●面向全体党员。

●突出关键少数

●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二)《党纪处分条例》的五个亮点

●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三、对《准则》内容的理解

(一)关于四个必须

第一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第二个必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第三个必须,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四个必须,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二)关于八条规范

第一条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规范,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规范,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规范,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第五条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规范,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规范,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规范,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四、对《条例》重点内容的理解

《条例》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原《条例》3篇、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改比例达到80%以上。

(一)总则的重点内容

新《条例》总则5章,44条,保留9条,修改29条,新增6条,在保留原《条例》体例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完善,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新《条例》第四条党纪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增加了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的内容。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时要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善于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一是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体现全面从严的要求。一是为体现轻重不同的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影响后果相匹配,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二是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体现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党内职务,而不是资格或者荣誉。三是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情况列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四是回应执纪监督的实践需要,增加了有关漏错的规定,明确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要从重处分。五是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涉及党员权利的内容。

(二)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分则第六章)

原《条例》15条,删3条,改12条,增6条,现18条。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规定。完善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入境等违纪条款。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党的规矩等违纪条款。

●关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

●关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三)关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分则第七章)

原《条例》12条,取消2条,新增7条,新《条例》共17条。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条款,规定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关于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行为

(四)关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分则第八章)

原条例11条,新增14条,现25条,是新增条款最多的章节,总体吸纳了原《廉政准则》的内容。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违纪条款。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关于收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

●关于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

●关于权色交易与钱色交易

(五)关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分则第九章)

    本章共8条,除一条见危见死不救系原《条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移入外,其余7条均为新条款。主要对破坏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六)关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分则第十章)

本章共13条,其中5条是原失职渎职条款的深化、细化,其余8条是新增条款。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党组织的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因工作不负责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等违纪条款。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向上级党委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关于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行为

●关于维护党的纪律失职的行为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七)关于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分则第十一章)

本章共4条,保留1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新增3条。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生活奢靡、贪图享受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关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关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附则中关于适用时效的问题

五、抓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一)抓好学习宣传教育

(二)党委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遵守,敢于负责、敢于斗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纪委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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